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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內政部函釋公正第三人受資產管理公司或金融機構之委託辦理不動產拍賣業務之法律適用疑義一案,請查照。 | |||
公文編號: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09/8/24 上午 11:27:52 | ![]() |
依據台北市政府地政處94年4月26日北市地三字09431125100號函轉內政部94年4月2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724928號函供參。
詳情附件如下:
一、有關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公正第三人得辦理之業務,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第6條規定為:
(一)受資產管理公司之委託辦理抵押不動產之公開拍賣。
(二)辦理由主管機關請法院委託準用強制執行法規定之拍賣。
(三)受強制執行機關之委託及監督,辦理金融機構聲請之強制執行事件。
(四)金融機構金錢債權評價業務。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準此,公正第三人依據上開規定接受資產管理公司或金融機構之委託辦理不動產拍賣業務,應不適用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定。惟為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建請 貴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核准公正第三人從事該項業務時,應作成附帶應盡義務之行政處分附款,如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製作不動產說明書公開揭示或解說等事項辦理,並克盡監督之責,研訂相關法令規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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