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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知內政部修正「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2、3點 | |||
| 公文編號:115016 | 受文者:各會員公司 | 發表時間:2026/1/21 下午 02:00:04 | |
主旨:全聯會來函有關「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2點、第3點,業經內政部於115年1月13日以台內地字第1140267470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規定,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 ,轉發會員公司,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115年1月16日房仲全聯祺字115012號函轉內政部115年1月13日台內地字第11402674703號函辦理。
二、  全聯會與內政部函文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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